主笔 焦中海 李志善
第一章 财政
历史上,县财政是按税收总额划解留成比例,维持地方费用。明弘治三年(1490),全县征收赋税银16845.36两。清光绪七年(1881),共征银26599.4两,其中,县留成10%左右。民国初期,军阀挟政,赋重差繁。二十二年(1933)后,以“地方不敷”名义任意加派苛捐杂税,征收总额成倍增长。二十四年(1935)后,实行法定货币,调增预算科目。三十七年(1948)因通货膨胀,停止法币流通,改用金圆卷,征收高达113.54亿元(金圆券)。预算外还有165亿元的各项附加。新中国成立后,财政收支坚持“取之于民,用之于民”原则。1956年财政收入140万元,1970年增至306.9万元。由于受农业型经济格局的影响,财政收入增长缓慢。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,支出不断增大,1971年,县财政开始出现赤字。此后,由上级财政给予补贴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,调整产业结构,大力发展工商业。1986年,工商各税总收入370.3万元,开始成为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。1989年,财政总收入1083.6万元,其中工商各税占58%,农业税占26.5%,其他收入占15.5%。支出1422万元,其中支农资金占7%,文教卫生经费占43%,行政经费占24%,其他占26%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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