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水利事业管理

第一节 管理机构

行政机构

汉时,白渠在三辅督水管理之下,县及其以下机构不详。唐时,郑白渠直属京兆少尹负责,有时兼以“渠堰使”衔,或另设“渠堰副使”。县由县丞负责。宋丰利渠分水时,渠下各县知县亲到限首共同监视。元时,先设渠堰正副使,置司于云阳县,后设河渠营田使司。随后又设屯田总管府兼管河渠事,下设所。高陵县属泾阳所管理,由达鲁花赤劝农事负责。明代,广惠渠自渠首引水口至王屋一斗为官渠,由四县(三原、高陵、泾阳、栎阳)共管,王屋一斗以下渠道为民渠,由县划段分管,县由县丞(或知县负责)。清至民国初年,设龙洞渠管理局(驻云阳),下设高陵、仁村两个管理处。民国二十一年(1932)泾惠渠建成后,设泾惠渠管理局,县内设高陵、彭李、陈王三个管理站。

新中国成立后,县政府四科(生产建设科)兼管水利工作。1956年,农林水牧局成立,分管水利。1959年,本县并入三原县,设水利部负责管理农田水利工作。1961年恢复县制,复设农林水牧局分管水利工作。1968年9月县革委会成立,水电由生产组兼管。1970年7月,成立水电局,专管水电业务。

基层组织

据《大唐六典》载:“每渠及斗门置长各一人……。及灌溉时,乃专管其水之多少,均其灌溉焉”。宋沿唐制,元置斗吏,清置受水吏夫。据清《高陵县志》载:“清初,高陵有吏夫40多名,雍正时增为57名”。民国时期,泾惠渠管理局将干、支渠划段。段设水老,斗设斗夫,村设渠保。三十七年(1948),本县各干、支渠共有水老20人,斗夫98人,渠保540人。水老、斗夫按其管理灌溉面积、工作任务,由管理局发给生活津贴。

新中国成立后,设高陵、彭李、张卜三个管理站。干、支渠结合行政区划重新划段。水老改称段长,斗夫改称斗长,渠保改称水利组长,其人选由管理站与当地行政组织协商确定,段长和斗长由管理站任命。其工资待遇,段长由管理局水费收入中支付;斗长由受益群众筹资解决;水利组长误工,由本村筹措解决。业务受管理站直接领导,行政受当地政府领导。1989年,全县行水干部计有段长19人,斗长125人

第二节 业务管理

设施管理

渠道管理 引泾灌渠,自古以来,由于河床下切,渠口抬高,渠道破损,唐、宋、元、明、清各代均不惜重帑,进行修浚,初建成时管理都比较严格。唐代立有《水部式》,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修都作了具体规定,其中有不少条文专门是针对郑白渠的。元代建有《洪堰制度》,成为古代直到后来渠道管理的准则。明代,渠道管理极为严格。天启二年(1622),高陵知县兼泾阳县事赵天赐明令严管,立碑示众。

新中国成立后,泾惠渠由泾惠渠管理局负责管理,国家投资,群众投工,维修养护。干支渠道及建筑物由管理局承担修建、养护、维修。每年冬春季放水前定期整修一次。斗渠及其建筑物由管理站负责管理,受益村、组出劳,每年定期清淤、除草、整修建筑物,保证渠道畅通,便于灌溉。1956~1982年农业集体化期间,斗渠建立巡渠养护专业队,按受益面积抽劳,负责渠道的管理、维修养护。1982年以后实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,专业队解体,村范围内的一切水利资源和水利设施,统一由村水管组织负责管理,组织村民群众集资投劳,清淤、清障、维修、加固,监督制度执行,处理水利纠纷,此种办法沿用至今。

水井管理 建国至合作化以前,农民实行个体经营,自挖、自管、自用。合作化到农业体制改革以前,由集体投资钻打,所有权、管理权和使用权全归集体(即生产队)。1982年以后,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,水井的所有权归村组,使用权归承包人。工程配套、维修养护由承包人负责。亦有所有权归集体,由村组统一管理、统一使用但为数不多。这种形式,不易管理,工程破坏严重。

抽水站管理 抽水站分属乡、村两级管理。为保证机埠、渠道和建筑物完好,除经常性地加固维修外,每次灌溉前都对前池和渠道清淤一次。灌溉渠道及建筑物由受益村组划段维修保养,受益村组对渠道清淤、加固任务不按时完成,或达不到要求,抽水站则停止供水。抽水站的设备折旧费、维修费、电费和管理人员工资,在该站收取的维修费和水费中支出,其费用按用水时间和用水量分摊,对逾期不交或拒交的村组,经多次催交无效,抽水站则停止供水。

排水工程管理 按行政区划,明确责任,划段包干。每年进行一次淘修。干、支沟由乡政府组织领导,村组出劳。分、毛沟由村组织领导,组出劳力。坚决禁止集体或个人乱开乱种渠岸和渠坡,以及在渠内打坝堵水,凡在排水渠两旁打井或用动力提水、抽水灌溉者,必须经县主管部门同意。村、组可在所辖排水沟两岸栽植树木,树权归集体。采伐必须有计划,随伐随植。凡违反制度,破坏排水沟,影响排水不畅者,按其情节轻重,给以批评教育,罚工罚款,赔偿损失,直至交水政部门严肃处理。

河道工程管理 泾、渭河的治理工程,分属两个系统管理:泾河受西安市水电局管理;渭河受三门峡库区管理局管理。各险工段共有护堤人员17人,均由受益村委会抽调,国家给予适当补贴,负责管理堤、坝的养护维修。每年汛期由县防汛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,沿河乡镇组织各村民委员会,成立抗洪抢险队伍,以青年民兵为骨干,连排建制,明确责任,严防死守。

用水管理

渠水管理 历史上,各朝各代都建有管水用水制度。唐时“决泄有时,畎浍有度,居上游者不得壅水专腴,每岁少尹行视”。宋丰利渠分水时,渠下各县知县来到限口共同监视,岁令渠官行视、严禁豪民无令决渠盗水,以擅其利。元至明、清则有《用水则例》,凡用水先令斗吏按照官批水地造册上报,方许开斗。用毕,各斗以用水时刻和浇地亩数申报水值。每年自八月一日修堰,十月一日放水。清时因水量微少,五渠不能并行。雍正七年(1729)后,渠上规定,初七、八、九三日,分渠分月受水,周而复始。用之顺序,自下而上,拈香分时依次灌溉。高陵地处灌区中下游,各个朝代后期,由于连年战乱,官政不行,渠道破损,上游水专腴,往往不能受水,水费照征。

泾惠渠建成后,将历史上的行政管理改为专管机构负责的管理形式。各干、支渠按灌溉面积分配水量,全灌区定时开斗<开灌初期每半月轮灌一次,民国三十年(1941)起改为每17天轮灌一次>。由下而上依次灌田。管理处派人掌握开关干、支渠闸门和斗门,给水老、斗夫按计划发用水通知书,据以用水。斗长按斗内各村灌溉面积,通知各村渠保,组织用水户,由下而上,先左后右,依次灌溉;对违章用水者,处罚青砖、白灰等建筑材料,或罚工修渠。

新中国成立后,不断总结完善过去的用水经验和用水制度。伴随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,从5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用水、科学用水,编制用水计划,按计划分配水量,制定了新的用水制度:“水权集中,统一管理,三级调配,斗为基础”。即全渠水权集中到管理局,由配水站统一调度,配水到管理站;干、支渠水权集中到管理站,配水到段、斗;斗内水权集中到斗委会,分水到村(组或分渠)。斗长掌握时间,开斗放水,村组按时定量用水浇地,用水仍以自下而上为序。对违犯用水制度,抢水霸水,破坏水利设施者,轻则批评教育,重者予以惩罚,造成经济损失者,必须赔偿,直到交水政部门予以制裁。

水费征收,从民国二十一年(1932)泾惠渠建成后,即开始以每亩0.5元征收水费。二十三年(1934),按受益情况,分为三等收费;一等0.5元,二等0.3元,三等0.1元。抗日战争期间,因货币贬值,自二十八年(1939)起,不断调整收费标准,到三十三年(1944),一等地收费已高达135元,二等90元,三等45元。三十四年(1945),通货膨胀发展为恶性循环,管理费用已无法保证,遂改为折实征收。三十五年(1946)起征收实物。

本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陕甘宁边区政府农业厅颁布了泾惠渠水费厘定及征收办法。水费分为五等,均按棉花计征:一等1.25公斤;二等1公斤;三等0.75公斤;四等0.5公斤;五等0.25公斤。沿渠道所建水力厂征收工业水费,每马力每月征收棉花1.25公斤。1952年,采取折实征收。1953年,水费改分为固定、厘定两种。固定每亩为现金5000元(合今0.50元);厘定又分为冬春灌、夏灌及重复灌水三项计征,最高额不超过1.8万元(合今1.8元)。1956年,农业合作化后,重新调整农业用水计费标准,取消冬春灌收费;提高固定水费标准,最高收费额不超过1.7元。1979年后,降低固定水费,冬春浇灌按斗口流量计征。1982年,在新形势下,渠井灌区出现拒纳固定水费的现象,遂对水费作了必要的调整:(1)取消固定水费,全年按量计费。(2)凡属灌溉面积都必须注册,每年每亩征收注册费0.1元以确定其用水权。(3)自流灌从斗口计算水量,每立方米水平均收费1.1分;斗内抽水收费7厘。(4)渠道工业用水每立方米收费2厘。

抽水管理 实行计划配水、科学灌水、节约用水。受益村组用水,需先与抽水站取得联系,按照抽水站确定的用水时间和配给的水量,自下而上依次灌溉。对偷水、霸水、抢水者除教育外,还要加倍收费。其水费,按照县物价局、水电局“关于抽水站收费标准暂行规定”执行。

井水管理 合作化时期及其以前,自打、自管、自用、自主经营。合作化到经济体制改革以前,生产队(村民小组)钻打,集体管理,集体使用,无须收费。经济体制改革以后,推行个人承包,村民按需联系用水,按县物价局、水电局收费暂行标准付费。由于承包人经营思想不够端正,私自抬高收费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,屡禁不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