殷商时,县地尚有松林覆盖。汉惠帝时(公元前194~公元前187),在鹿苑塬(今马家湾乡)建有安陵园林,“松柏蓊郁,芳草萋萋”。唐时置鹿苑县,林木茂盛。明时,县渭河南岸多“柽柳”。随着社会发展,人口增多,耕地面积扩大,林业生产以四旁种植为主。历史上,以林木为名的村子颇多,如枣木杜、杏王、桑圆杨、大柳树、核桃高等村以林木为名。民国时,康桥马的苹果园,高墙的枣园,绳刘的杏园,杨官寨、店子王的桃园已具规模,尤以杨官寨、店子王所产的“豁口桃”,颇有盛名。1949年,林业产值4万元,占农业总产值的0.47%。1978年,产值50万元,比1949年增长11.5倍,占农业总产值的1.3%,林木覆盖率约5.2%。1982年后,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,国家鼓励林业生产,执行谁种归谁有的政策,林业生产又有新的发展。1989年,林业产值为91万元,比1978年增长0.82倍,占农业总产值的0.38%。林木覆盖率20.1%,林木蓄积量16.9万立方米。
育苗
民国元年(1912),县城南关杨茂春栽植5亩果园,在果树行间育有苹果、梨树苗出售。二十八年(1939)康桥马园艺场成立后,大量培育苹果、梨等幼苗。三十一年(1942),全县采集臭椿树种27.5公斤、中槐25公斤、侧柏45公斤、刺槐35公斤,在高墙、关堡、通远等地育苗。三十三年(1944)起,在县城东关划地5亩,进行绿化林木育苗。
新中国成立后,农业合作化时期,社队普遍建立苗圃,有计划地发展林业生产。1965年后,群众庄前屋后育苗(主要是榆树、杨树、刺槐苗)300亩。1968年县革委会成立,吴振沙主任非常重视发展林业,育苗从1969年的200亩增至1971年的1200亩。1974年,发展到1400亩。1982年后,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,实行自繁、自育、自售,除少量国营、集体苗圃外,大量出现的是个体育苗户。是年,育苗1100亩。1985年,育苗1200亩,除全县栽种外,还向甘肃等地提供商品苗30多万株。此后,育苗面积逐年下降。1989年,全县育苗仅100亩。
四旁植树
四旁(宅旁、村旁、路旁、地旁)植树是县内林业生产的主体。民国四年(1915),县政府明文规定清明节为植树节。十八年(1929)改为孙中山逝世纪念日(农历三月十二日)为植树节。每年组织机关学校和群众在县城周围、路旁及机关、学校、村庄植树。二十一年(1932)泾惠渠建成后,在县内干、支渠两旁植树16万株。至1949年,四旁植树68.7万株,其中渠、路树木31.6万株,庄前屋后35.6万株,田边树1.5万株。
新中国成立后,每年植树节时,由政府组织全民开展植树活动。1950年,响应西北五省青年植树造林大会号召,组织城乡青年8889人,在渭河滩地造林988.1亩,植树11万株。1951年,植树23万株。1968年县革委会成立后,主任吴振沙等特别重视植树造林,要求社队落实管护措施。从此,县城植树绿化走上良性发展轨道,使四旁植树从52.26万株增至1973年的584万株。1975年,植树563万株,是1952年的24.5倍。1976年后,在园田化建设6年中,全县建成林网面积23.6万亩,共植树1400多万株。1982年后,土地承包到户,一些树木受到破坏。1986年,又发动群众四旁植树141万株。1989年,四旁植树38万株。接近全国平原绿化县标准。
果林
汉时,鹿苑塬上的安陵果园,盛产花果。清乾隆年间(1736~1795),通远天主教堂引进意大利葡萄,种植10余亩。民间果园,在清末民国时著名的有通远乡张山村枣园10亩、仁村苹果园5亩等。县城宋家巷枣园200余亩,崇皇乡绳刘村杏园20余亩、高墙村枣园20多亩,会泾乡阿石桥苹果园4亩、柿树园2亩。二十八年(1939),康桥马园艺场,果园占地175亩,有苹果、梨、桃、葡萄、石榴等。农家庭院果木较多,少则二三株,多则数十株。
新中国成立时,全县有果园400亩。1978年,发展至2100亩,是1949年的5倍多。1978~1980年,县农场果园和药惠公社东升大队果园,3年连获咸阳地区苹果丰产竞赛奖。1982年,随农村体制改革,多数集体果园被砍伐。1983年,果园面积跌至700亩,比1978年减少三分之二。1984年后,县委、县政府引进桃、杏等杂果新品种,扶持农民发展杂果生产,使经济林木又兴盛起来。1989年,全县果园1800亩,年产水果1313吨,分别比1978年和1983年增长2倍和3.3倍。
高陵县1949~1989年林果生产情况统计表
表4-6
┏━━━━━┳━━━━━━━┳━━━━━━━┳━━━━━━━┳━━━━━━━┳━━━━━━┓ ┃ ┃ 造林面积 ┃ 育林面积 ┃ 四旁植树 ┃ 果园面积 ┃ 水果产量 ┃ ┃ 年份 ┃ ┃ ┃ ┃ ┃ ┃ ┃ ┃ (亩) ┃ (亩) ┃ (万株) ┃ (亩) ┃ (吨)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49 ┃ … ┃ … ┃ … ┃ 400 ┃ 162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52 ┃ 500 ┃ … ┃ 23 ┃ 400 ┃ 177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57 ┃ … ┃ … ┃ … ┃ 500 ┃ 261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62 ┃ 200 ┃ 200 ┃ 17 ┃ 600 ┃ 65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65 ┃ 1300 ┃ 300 ┃ 26 ┃ 600 ┃ 87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70 ┃ 500 ┃ 500 ┃ 73 ┃ 900 ┃ 665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75 ┃ 400 ┃ 600 ┃ 563 ┃ 2400 ┃ 952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78 ┃ … ┃ 700 ┃ 590 ┃ 2100 ┃ 425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80 ┃ 100 ┃ 500 ┃ 121 ┃ 1300 ┃ 362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81 ┃ … ┃ 600 ┃ 117 ┃ 1000 ┃ 470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82 ┃ 100 ┃ 1100 ┃ 168 ┃ 700 ┃ 152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83 ┃ 1000 ┃ 700 ┃ 150 ┃ 700 ┃ 305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84 ┃ 900 ┃ 800 ┃ 119 ┃ 800 ┃ 175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85 ┃ … ┃ 1200 ┃ 115 ┃ 600 ┃ 415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86 ┃ … ┃ 1100 ┃ 141 ┃ 1600 ┃ 564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87 ┃ … ┃ 500 ┃ 113 ┃ 1200 ┃ 836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88 ┃ … ┃ 600 ┃ 85 ┃ 1500 ┃ 1005 ┃ ┣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━╋━━━━━━┫ ┃ 1989 ┃ … ┃ 100 ┃ 38 ┃ 1800 ┃ 1313 ┃ ┗━━━━━┻━━━━━━━┻━━━━━━━┻━━━━━━━┻━━━━━━━┻━━━━━━┛
林木管护
民国十七年(1928),国民政府颁布的《政令违警罚法》第32条规定:“有破坏林木者,处15日拘留或15元以下罚金”。二十四年(1935),国民政府颁布的《森林法实施细则》,对破坏树木者进行严厉制裁。
新中国成立后,各级政府一直重视林木保护。1963年,县人委规定:“不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砍伐公共树木”。1964年,县人委关于渠道树木栽植、养护的几个规定中要求“发现集体或个人偷砍公共树木,除原物送管理部门外,并伐1补3,保栽保活,3年以后验收,如属情节严重者,建议司法部门处理”。1977年5月20日,县政府《护林通告》规定:“损坏1株幼树,保栽保活3株,并罚款4元”。是年,对300名先进护林员给予奖励。1982年后,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,在全县推广林木管理承包责任制,规定“谁栽谁受益,允许继承、转让”。1986年,《关于加强林木保护,严禁乱砍滥伐的通告》中规定,破坏椽以上树木,每株罚款80~100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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