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县在农业合作社时期,曾推行不同形式的定额管理,如“三包一奖”和包产到户、到组等各种生产责任制。但在“左”的错误影响下,这些责任制被当作“资本主义”尾巴而遭到批判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,各种生产责任制得到恢复和发展。
1979年,全县12个生产队试办联产到组责任制。1980年全县实行联产到组的生产队有126个,实行小段包工的生产队44个,还有一些生产队实行联产到劳。工副业生产实行专业组联产承包。
1982年后,贯彻中央《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》,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,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。承包的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,经营权归农户。农户依法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和一定数量的征购粮,向集体上交公益事业提留款。承包预留地的农户,只交承包费。群众称这种责任制是“交够国家的,留够集体的,剩下都是自己的”。纠正了长期以来生产管理过于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,使农民有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,调动了生产积极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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