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58年8月,中共中央发布《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》后,全县65个高级社即建成6个人民公社。是年10月,又按县的范围建立了高陵人民公社。一县一社,县社并存。
人民公社将原高级社所有的土地、耕畜、农机具、水利设施、公共积累,全部改为公社所有。实行“政社合一”的体制。
劳动管理
人民公社成立初期,生产管理实行劳武结合的大兵团作战。随后,采取派活上工,以工核算。1961年起,推行小段包工、定额管理为主的劳动管理形式。1966年后,劳动定额管理制度被取消,学习大寨经验,推行政治评工。平时社员劳动只记出勤天数,不记数量和质量,1个月或半月评议1次,先评出“政治思想好、劳动态度好、干活质量好”的“标兵工分”,再由社员对照,自报公议。1974年后,实行等级工分和定额工分相结合的劳动计酬办法。等级工分按男女、强弱劳力分别定级,同工不同酬。导致上工一窝蜂,干活磨洋工,出勤不出力等弊端。
财务管理
人民公社建立初期,实际上是由公社或大队管理,“平调风”、“共产风”盛行。1961年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》颁布后,实行在公社的统一领导下,以生产队为基础,公社、大队、生产队三级核算,各计盈亏的财务分级管理体制。生产队一般设有会计、出纳、保管员和记工员,每年制订财务收支计划,制订夏季预分和年终决分方案,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。有的队还建立有民主理财制度,按月向社员公布粮、钱、工、物等项账目,接受群众监督。
物资管理
公社化初期,实行公社所有制,公社可以无偿调拨队里物资。后纠正了“平调风”,实行“三级管理,队为基础”,房屋、耕畜、农机具、农用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等,除全社或全大队统一使用的大型农机具分别由公社、大队管理外,其它均由生产队管理。生产队仓库均设专职保管员,并制订有《保管员职责》和《保管制度》。
收益分配
人民公社的分配,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,包括实物分配和现金分配,坚持“国家、集体、个人”三兼顾原则。国家部分以交纳农业税和收购粮食为主;集体提留公积金占3%~5%,公益金占2%~4%,生产费用按翌年生产需要提留。每年分配通常要经过制定分配计划,半年预分,年终决分。社员的粮食分配,采取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相结合的办法(如人劳各半或人六劳四等),或按基本劳动日保基本口粮的办法,或按“两基本保一基本”的办法,即基本劳动日和家庭交肥基数保基本口粮的办法等。对军烈属、“五保户”和其他困难户,用公益金照顾。现金分配,扣除粮、棉、油等所摊资金外,其余全部兑现现金。大多数生产队劳动日值很低,一些生产队,因生产费用过大,或经营管理不善,社员分不到现金,或分给社员的现金不能全部兑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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