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占有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,土地私有,占有不均。
新中国成立后,1950年土地改革前调查统计,全县耕地33.53万亩,人均耕地4.02亩,其中地主占有耕地36968亩,占耕地总面积的11.02%,人均11.3亩;富农占有耕地18752亩,占耕地总面积的5.6%,人均7.78亩;小土地出租者占有耕地10644亩,占耕地总面积的3.17%,人均耕地10亩;中农占有耕地192462亩,占耕地总面积的57.4%,人均耕地4.8亩;贫农占有耕地69931亩,占耕地总面积的20.85%,人均2.36亩;雇农占有耕地4285亩,占耕地总面积的1.28%,人均0.9亩。地主人均占地是贫农的4.79倍、雇农的12.56倍。
剥削方式
地租 历史上,地主将占有的大量土地出租给贫苦农民,从中收取地租。本县地租多为麦租、棉租,也有钱(银)租。一种为定租,不分天旱雨涝,实行固定租额。每亩水浇地一般为4~5斗(每斗13.5公斤)小麦,有的高达7~8斗。旱地每亩约3~4斗小麦。另一种为活租,即农民租种地主的田地,只定分成比例,好的田地收获一般对半分(地主、佃户各半),差的田地一般四六分。租期不等,最长的为10年,短的1年,一般为3年。
雇工 地主、富农经常顾用长工和短工,多者四五人,少的一二人。农忙时还雇有一至两个月忙工者。长工年薪多为小麦3~4石,忙工临时议定。雇工每天干活为十二三小时,农忙季节干活长达十七八小时。1949年,全县地主、富农雇用长工1437人,平均每户3人。
借贷 形式有三种:一种是借贷实物。即农民在困难时,向地主借粮,年利率50%~100%。按期还不起的,利上加利,俗称“高利贷”、“驴打滚”。第二种是卖青苗,也叫“卖空仓”。即在青黄不接生活困难时,将未成熟的农作物,按所产粮食价格的一半卖给地主。第三种是“抵押”。即农民在困难时,借地主的钱粮,而以土地抵押,到期仍还不起者,即将土地低价卖给地主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,据不完全统计,本县放高利贷者131户,借贷农民488户,借粮511.4石,贷款1029个银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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