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县从1971年开始,推行晚婚晚育,通过宣传教育,已成为一部分青年的自觉行动。1971~1972年,晚婚率平均达到80%以上。1976年,晚婚率达到86%以上。1977年,实行男青年25周岁结婚,女青年23周岁结婚,并规定每年“五一”、“国庆”、“春节”为3个领结婚证日,在这3个节日举行登记结婚青年座谈会,对青年进行晚婚、晚育教育。1978年,晚婚率达到97%,1979年晚婚率达到94%。1982年4月,县政府在《高陵县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细则》中规定,对晚婚、晚育青年实行优待政策。此后,随着晚婚晚育政策措施的落实,全县晚婚、晚育率一直保持在80%以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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