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代以前为封建买卖婚姻,仅凭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。六礼(即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币、请期、亲迎)告成,即为合法婚姻。富贵人家多有纳妾。倡导寡妇守节。近亲婚姻较多。
民国时倡导一夫一妻,主张自由婚姻,推行文明结婚,禁止买卖寡妇,规定男18岁,女16岁为法定结婚年龄。但实际上早婚、买卖婚姻现象依然严重存在,寡妇改嫁受到歧视,纳妾现象在上流社会居多。近亲结婚较前为少。民国三十六年(1947),全县总人口61110人,其中男31672人,女29438人,15岁及其以上人口37920人,占总人口的62.1%,其中男20117人,女17803人。在15岁及其以上人口中,未婚人口4920人,男3598人,女1322人;有配偶28881人,其中男14921人,女13960人;丧偶4111人,其中男1591人,女2520人;离婚8人,其中男7人,女1人;15岁以下人口23190人,其中男11555人,女11635人。
新中国成立后,1950年国家颁布《婚姻法》,废除买卖婚姻,实行自由婚姻;废除一夫多妻,实行一夫一妻;废除旧婚俗,实行登记制度。严禁近亲结婚。寡妇改嫁为合法行为,规定男20周岁、女18周岁为法定结婚年龄。1981年为保护婚姻男女身心健康,保证后代人口质量,控制人口过快增长,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,女不得早于20周岁。
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,全县15岁及其以上人口121588人,占总人口的66.9%,其中未婚30303人,男16107人,女14196人;有配偶83720人,男4392人,女43328人;丧偶7190人,男2158人,女5032人;离婚375人,男288人,女87人。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,全县15岁及其以上人口148194人,占总人口的69.45%,其中未婚300557人,男16811人,女13746人;有配偶109058人,男53661人,女55397人;丧偶8040人,男2106人,女5934人;离婚539人,男410人,女129人。平均初婚年龄男22.7岁,女21.7岁。


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